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1C號令辦理。

牙醫(第三部)修訂內容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一) 修正通則四規範:「四歲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就醫年月 減出生年月等於或小於四十八個月)之處置費,放寬加成規範 適用對象至五歲(六十個月)以下。

(二) 第三章牙科處置及手術:

1. 第一節牙體復形:修正 89001C「銀粉充填-單面」等十二 項支付規範。

2. 第二節根管治療:修正 90001C「恆牙根管治療(單根)」等 十項調升支付點數或支付規範。

3. 第三節牙周病學:修正 91009B「牙周骨膜翻開術-局部」 等十二項調升支付點數或支付規範。

4. 第四節口腔顎面外科:

(1)新增 92131B「非齒源性口腔疼痛處置-初診」等二項診療 項目。

(2)修正 92003C「口內切開排膿」等四十九項調升支付點數 或支付規範。

(三) 第四章牙科麻醉費:調升 96001C「牙科局部麻醉」支付點數。

(四) 第五章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

1. 修正通則三規範:牙結石清除治療不得另行申報之項目,增 列 91005C「口乾症牙結石清除-全口」等六項診療項目。

2. 修正 91021C「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一階段支付」支付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