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22 專審委員會公告 補正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考試辦法」第十九條,敬請查照。 補正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考試辦法」第十九條,敬請查照。 修正前: 第十九條 口試時,不得攜帶書面資料參閱應答。 修正後: 第十九條 口試報告與詢答時,統一由秘書處提供報名時的書面病歷表供使用,考生不可攜帶自己的書面資料應考。 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考試辦法 回訊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