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考試辦法」第8條及第19條,請查照。

修正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增修底線內容自中華民國117年度專科醫師甄審,始有適用。

修正第19條,口試報告與詢答時,統一由秘書處提供報名時的書面病歷表供使用,考生不可攜帶自己的書面資料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