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考試辦法」第十九條,敬請查照。

修正前:
第十九條 
口試時,不得攜帶書面資料參閱應答。

修正後:
第十九條
口試報告與詢答時,統一由秘書處提供報名時的書面病歷表供使用,考生不可攜帶自己的書面資料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