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牙髓病學會 - 專業的根管治療

根管治療,專業根管治療,根管治療的優點,無痛根管治療,顯微根管
  • 內政部80年9月台內社第8072168號立案證書
  • 民國80年9月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 民國90年8月26日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六條
  • 民國92年8月31日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十八條
  • 民國101年8月31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民國107年9月8日第14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二十六條
  • 民國108年8月18日第15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一條
  • 民國109年8月22日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全文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牙髓病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譯名為:The Academy of Endodontology, R.O.C. (Taiwan),英文譯名簡稱為AEROC (Taiwan)。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國內外人士交流新知觀念,提高牙髓病學水準,促進牙髓病學醫療及訓練,暨研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提倡牙髓病學與相關生物醫學之研究發展。
(二)舉辦牙髓病學學術演講及專題討論。
(三)聯合國內各級教學醫院機構及相關團體,建立牙髓病專科醫師訓練課程。
(四)制定牙髓病專科醫師制度及負責牙髓病專科醫師之甄審。
(五)發行牙髓病學有關之刊物。
(六)鑑定與牙髓病醫療有關之醫療糾紛案例。
(七)宣導民眾正確牙髓病醫療常識。
(八)促進國內外牙髓病學及相關學術團體之聯繫合作。
(九)其他有關牙髓病學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一般會員(二)相關會員(三)學生會員(四)名譽會員(五)贊助會員。
(一)一般會員: 凡持有本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牙醫師證書,及加入本會相關會員一年(含)以上或應邀於本會會員大會作學術特別演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檢附申請表及證件影本,得申請為一般會員。
  1. 凡在本會認可之牙髓病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擔任該科專任主治醫師一年(含)以上,由該訓練機構出具專任服務證明,經本會審查通過者。
  2. 凡在本會認可之國內外牙髓病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成兩年(含)或兩學年(含)以上該科專科訓練課程,持有修畢證明或學位者,經本會審查通過者。或凡在同一牙髓病專科訓練機構,於6年內累積2年以上之訓練,並持有證明,經本學會審查通過者。
  3. 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二次(含)以上,得申請參加病歷資料審查及口頭報告,經本會審查通過者
(二)相關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牙醫師或具有與牙髓病學有關專長之社會人士。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在學學生,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得成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牙髓病學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以任何方式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得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理監事會決議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或在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處分,並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享有:
  1. 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2.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獲得本會各種贈閱書刊之權利。
  4. 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二)學生會員、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1. 發言權。
  2. 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獲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第十條
(一)本會一般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3.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 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本會相關會員及學生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五)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六)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七)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八)通過重要議案。
(九)通過財務處分。
(十)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若須通訊選舉,其辦法應提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且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六條
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業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二)職務上違犯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解職者。
(三)連續無故二次缺席理、監事會議者。
(四)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五)被罷免或撤免者。
(六)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補足其任期。。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六)擬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八)辦理有關會務事項。
(九)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監督會務之推展。
(五)審核年度預決算。
(七)監察本會財務與財產。
(八)其他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秘書、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其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五章 財經及財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入會費:
(一)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為新台幣伍仟元。
(二)學生會員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一)一般會員為新台幣參仟元。
(二)相關會員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學生會員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六章 停會及退會

第二十九條
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三十一條
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或退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