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玲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生效。
主旨: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1日衛部保字第1131260143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玲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並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生效。
說明:
牙醫(第三部)修正通則五「高齡患者根管治療難症處理」加計之年齡認定,
由七十歲以上放寬至六十五歲以上。
第三部 牙醫 90001C-90003C、90019C、90020C、90015C、90091C-90098C處置治療項目,得 加計百分之三十,若同時符合轉診加成者,合計加計百分之六十。 |